第369章判决公布!赵思思死刑!杜景林七年有期徒刑!
法院宣判了!
法院的所有人都站了起来。
审判长邱明开口。
“本案已经全部调查完毕,证据链清晰,证据完整。”
“赵思思在网络上被人诱导多次发表不当言论,被人许诺高价酬金害人性命。”
“并且赵思思选择用网络直播收取打赏等方式,收取酬金,共计金额354748元。”
“赵思思在网上发表——如何在河水当中杀人且不用承担罪责的言论。”
“于是在当天下午,赵思思选择跳河,李正义选择跳河救援赵思思。”
“在救援的过程当中,赵思思多次按压李正义的头部进水,导致李正义无法正常呼吸,体力消耗殆尽,并且赵思思精通游泳,在这种情况下,故意多次推开李正义,导致救援李正义的工作失败。”
“主观上赵思思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害被害人李正义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综上,赵思思已经犯下故意杀人罪。”
“赵思思故意杀人之后,找到了精神病医生王浩东,赵思思用不正当的交易让王浩东为其开出了精神病的证明,在法庭上制造伪证。”
“赵思思在法庭上,多次发言扰乱法庭秩序,侮辱、诽谤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已犯下扰乱法庭秩序罪。”
“赵思思在犯法之后,多次在网上发表不正当言论,侮辱唐雅,并且带动舆论,威胁唐雅,甚至还要让唐雅道歉,给唐雅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失。”
“赵思思在法院庭审的这段时间里,并无悔过表现和态度,本院综合考量,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赵思思犯下扰乱法庭秩序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经审理查明,赵思思多次于网络平台发表不当言论,此类言论具有引导舆论走向、煽动情绪的不良影响,致使唐雅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此外,赵思思实施了杀害李正义的犯罪行为,该行为对唐雅一家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综合上述情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赵思思应当对唐雅一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人民币892,143元。”
“杜景林,身为辩护律师,知法犯法,在法庭上提交伪证。”
“且杜景林的所作所为,不符合自首的标准,本院对此从重处罚。”
“杜景林明知精神病证明是假证据,却仍然用在法庭上为赵思思辩护。”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法庭审理查明,杜景林作为一名律师,本应秉持法律职业道德与操守,维护司法公正与秩序,却实施了伪证行为。”
“在本案当中,杜景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并作出虚假陈述,该伪证行为对案件的正常审理造成了严重干扰,严重破坏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与公信力,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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