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口的出血量,需要多久鲜血就可能会满脸都是?”
“十到三十秒。”
“也就是说可能五秒鲜血就能遮挡视线了对吗?”
“这个需要看伤口的方向和当时患者的身体姿势。”
“那么头部遭受重击会影响视觉吗?”
“人的大脑在遭受重击的时候的确会影响视觉,甚至短暂失明。”
“反对!”检方现在有些生气了,这个乔纳斯,之前不是一直在从精神疾病方面入手吗?现在他是准备干什么?“辩方律师这是在故意引导。”
“并不是,这是一个常识问题,脑袋上都出现一个可以造成失血性休克的伤口了,那冲击力需要多大?这种情况下,他是为什么会在倒地的状态看清楚一个人是怎么把另一个人推下楼的?”
说这些话的乔纳斯语速极快的补了句:“如果是约翰只是向着潘妮走去,但是被吓坏的潘妮是在后退的时候不小心跌落的呢?”
他后面这句话几乎是贴着法官对控方“反对无效。”这几话说出来的。
检方此时大概也明白了。这个乔纳斯是准备直接废了一个他们的一个重要现场人证。
他说这些与法律无关,完全是奔着陪审团去的。
陪审团虽然会在开庭之前接受一些培训,但是法律意识和他们这些从业者还是有一些差别的。
这家伙说这些不是为了真相,而是告诉陪审团另一个可能的真相,哪怕这个真相其实并不存在。
这种律师常用的套路。
证人问询的过程很快就过去了,这件事的证人其实也就那么多,乔纳斯找的证人都是来证明约翰是个性格稳定的老好人。
这一点毋庸质疑,不是老好人怎么会被男铜盯上?不是老好人怎么会最后才发现自己其实被绿了。不是老好人的话,怎么会都被这么对待却只是选择流浪而不是去犯罪?
控方的证人则是在证明当天约翰的状态很不对劲,完全可能杀人
而证人问询环节之后,就是证物的呈现了。
控方这边正在拿着几张照片说道:“这是我们在受害者潘妮身上提取的指纹,从指纹的分布和位置来看,她完全有可能是被嫌疑人推下窗户的,而且。当时在外面的员工也听到了潘妮大喊让约翰不要过来。”
在说完照片之后,就是法院向陪审团展示具体证物的环节了。
但是这个时候那位检察官却傻眼了。
因为法院那边等待着人把证物带上了,但是来的人却双手空空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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