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家鼎要的就是这个,因为《永徽律》上面说的是“与者,减五等。”而笞刑是最轻的刑罚,从笞一十到五十共分五等。现在要钱的只判了四等笞四十,再往下减五等,就超出了最轻的刑罚笞一十,也就不用处罚了。这样一来,就算将来御史等人查案,也查不出什么毛病来了。
这个案子是这样搞定了,以后再遇到类似的案子怎么办?
萧家鼎觉得有些棘手,只能走一步算一步了。
不过,这个案子倒是给了萧家鼎一个新问题。因为唐律中几乎所有涉及赃物估价的罪名,都是按照绢为标准计算的,而全国的绢价相差这么大,各地的量刑随着绢价格的的变化便有很大的不同;由此必然造成全国量刑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肯定是普遍存在的了。因此,应当制订一个关于赃物估价的规定。
萧家鼎专门研究法制史的,他知道,这样的规定唐朝先后制订过两次。第一次是在唐玄宗开元时期了。由朝廷制订了一个用于全国量刑时折算赃物的统一的绢价,是每匹五百五十文。而在唐朝末期的唐宣宗时期,因为天下大乱,物价飞涨,所以绢的价格也大幅增长。不得已朝廷又一次统一全国的赃物估价的绢的标准。规定每匹绢折算为九百文。而现在的唐朝,这样的规定还没有。
他准备适当的时候向唐临说一下这件事,请他上书朝廷请求作出统一的规定。他的话应该是有份量的。
萧家鼎回到签押房,接着看判词。后面又有几个案子是涉及到赃物估价的。
因为上午已经交代了刑房,以后报送判词,必须全案移送。所以下午的时候,已经报送到萧家鼎这里还没有送交康县令批阅的案子,全部案卷都送了过来。萧家鼎开始看案卷。
正看着,邓县尉进来了,满脸堆笑,手里捧着一叠的卷宗,道:“萧执衣!”
萧家鼎见是他,忙起身道:“邓县尉啊,有事吗?”
“我来给你送案卷来了。”
“哎呀邓县尉怎么亲自抱卷宗来啊?不是刑房的书吏送吗?快快,放在桌子上。”
邓县尉把卷宗放在了萧家鼎的几案上,微笑道:“这个案子非常的重要,所以我看完之后,就亲自送来了。”
“哦?什么案子让邓县尉亲自送来啊?”
“一件命案,康县令曾经亲自升堂审理此案,定罪之后上报,但是州府法曹认为案子存疑,所以发回了。需要重新审理。这个案子我跟徐司法都是认真审查过的,并觉得并没有什么可疑之处,但是州府法曹既然都说了案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