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的联邦是永久性的。在合国政府的根本法中,永久性即使没有明确规定,也是不言而喻的。
我们有把握说,从来没有哪个正规政府在自己的组织法中列入一项要结束自己执政的条款。继续执行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条款,联邦就将永远存在,毁灭联邦是办不到的,除非采取宪法本身未予规定的某种行动。
再者,假如合众国不是名副其实的政府,而只是具有契约性质的各州的联盟,那么,作为一种契约,这个联盟能够毫无争议地由违约各方中的少数加以取消吗?缔约的一方可以违约,也可以说毁约,但是,合法地废止契约难道不需要缔约各方全都同意吗?
从这些一般原则在下推,我们认为,从法律上来说,联邦是永久性的这一主张已经为联邦本身的历史所证实。联邦的历史比宪法长久得多。事实上,它在1774年就根据《联合条款》组成了。1776年,《独立宣言》使它臻于成熟并持续下来。
1778年《邦联条款》使联邦愈趋成熟,当时的13个州都信誓旦旦地明确保证联邦应该永存,最后,1787年制定宪法时所宣布的日标之一就是“建设更完善的联邦”。
但是,如果联邦竟能由一个州或几个州按照法律加以取消的话,那么联邦就不如制宪前完善了,因为它丧失了永久性这个重要因素。
根据这些观点,任何一个州都不能只凭自己的动议就能合法地脱离联邦;凡为此目的而作出的决议和法令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任何一个州或几个州反对合众国当局的暴力分离行动都应根据情况视为叛乱或革命。
因此,我认为,根据宪法和法律,联邦是不容分裂的!我将按宪法本身明确授予我的权限,就自己能力所及,使联邦法律得以在各州忠实执行。我认为这仅仅是我份内的职责,我将以可行的方法去完成,除非我的合法主人——美利坚人民,不给予我必要的手段,或以权威的方式作出相反的指示,我相信大家下会把这看作是一种威胁,而只看作是联邦已宣布过的目标:它将按照宪法保卫和维护它自身。
以自然地理条件而言,我们是不能分开的,我们无法把各个地区彼此挪开,也无法在彼此之间筑起一堵无法逾越的墙垣。夫妻可以离婚,不再见面,互不接触,但是我们国家的各个地区就不可能那样做。
无论发生什么,它们仍得面对面地相处,它们之间还得有或者友好或者敌对的交往。那么,分开之后的交往是否可能比分开之前更有好处,更令人满意呢?外人之间订立条约难道还比朋友之间制定法律容易吗?外人之间执行条约难道还比朋友之间执行法律忠实吗?
假定你们进行战争,你们不可能永远打下去。在双方损失惨重,任何一方都得不到好处之后,你们就会停止战斗,那时你们还会遇到诸如交往条件之类的老问题。
总统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但人民没有授权给他为各州的分离规定条件。如果人民有此意愿,那他们可以这样做,而作为总统来说,则不可能这样做。他的责任是管理交给他的这一届政府,并将它完整地移交给他的继任者。
为什么我们不能对人民所具有的最高的公正抱有坚韧的信念呢?世界上还有比这更好或一样好的希望吗?在我何日前的分歧中,难道双方都缺乏相信自己正确的信心吗?如果万国全能的主宰以其永恒的真理和正义支持北方这一边,或者支持南方这一边,亦或者支持西部这一边。那么,那种真理和那种正义必将通过美利坚人民这个伟大法庭的裁决而取得胜利。
就是这些美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