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求是的说,法国的《1795年宪法》,亦称《共和三年宪法》,比起之前的《1791年宪法》和《1793年宪法》,推出的过程有些仓促。
由于宪法的制定时间较短,各种情况考虑的并不周全,直接导致国家政治架构中的立法部门(五百人院、元老院)与权力部门(督政-府)的职责区分,并不严谨。
需要说明的,此宪法在前面的宣言中不仅宣告了人与公民的权利,也重点强调了公民的义务,其正文一共有377条之多,是法国历史上篇幅最长的一部宪法。
另一方面,《1795年宪法》属于一类繁文累牍,堆砌起来的政治产物。虽然该宪法的条文篇幅够长,但大多显得空洞无物,且不可执行。而且里面的一些内容都是前后矛盾,相互抵触的。
尽管《1795年宪法》的制定者们曾经一再的宣称:该宪法将有效防止类似罗伯斯庇尔那般的独-裁专-制者的出现。
然而,现实状况却是令拟定该法律的专家们,跌破了眼镜。这一部原本是严格依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的宪法,最后却变成了支持法兰西独-裁者的一部宪法。
很简单,安德鲁灵活利用了《1795年宪法》中的各种模糊条款,提出了有利于督政-府,有利于第一执政官的各种《修宪案》。
简单来说,就是不停的给宪法打补丁。
比如说之前的宪法规定,督政-府中的督政官(执政官)的年龄至少为40岁。此外,督政官以抽签的方式每年更换一人。
然而,在安德鲁的暗中指使下,众多的热月党议员以平稳过度中-央政-府为理由,允许救国委员会与治安委员会的委员们直接进入督政-府执政,令安德鲁完美的避开了对督政官年龄的限制。
至于每年通过抽签方式来更换一位督政官,已经变得毫无意义了。那是从1796年开始,督政府内部每年都有执政官自动或被动的离职,总人数也从最初的5人督政官,减少到现在的3人。
更关键的,是安德鲁大可以每年增加一名执政官,然后内部再主动离职(淘汰)一位,继而让他本人每年都可以在督政官的位置上,继续留任。那是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督政官的在任年限。
不仅如此,为了防止保王党人利用议会斗争的方式,用合法手段的颠覆共和国的政权。
安德鲁随即联合了热月党人,出台了另外一个的补丁条款规定:立法机构中的议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从现有的,热月党人占绝对优势的国民公会议员中产生。
督政-府>> --